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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9 生效日期: 2004-04-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明电[2004]15号紧急通知精神,为了实现今年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目标,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撂荒现象,市政府要求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采取一切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的生产,确保粮食生产有一个稳定的增长。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为了支持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最近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了有关减免农业税、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折不扣地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抓紧各项政策的细化和实化,制订可操作的具体方案。各地要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组织干部下基层宣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张贴到村到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民爱土惜地,使承包农户认识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应尽的义务,做到耕地不撂荒(不包括已退耕还林地),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

  二、依法推进土地流转,杜绝撂荒现象的发生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承包地块、面积和证书(土地使用证)、合同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落实耕地三十年承包期,严格禁止随意调整和缩短承包期的行为。
  要鼓励和引导撂荒农户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是对因无力耕种但又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发包方要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二是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农户,发包方要按照法定程序接受并依法重新发包,不得撂荒。三是对因承包方全家转为非农户口无力耕种而撂荒的,发包方应依法收回其承包地并重新发包。
  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尊重承包农民的意愿。地方人民政府和发包方不得强迫命令,不得违法流转撂荒农户承包地,不得改变撂荒地的农业用途。

  三、区别不同情况,支持农民恢复耕作
  对于税费改革时已经计入应税面积的撂荒地,要在摸清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实行分类指导,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支持农民恢复耕作。
  对因贫困无钱购买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因缺乏劳动力而无力耕种产生的撂荒地,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发动群众开展生产互助,农业、供销等部门要组织好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供应,农村金融部门要提供小额信贷,全力支持其尽快恢复耕种。
  对因旱涝等自然灾害造成撂荒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帮助受灾农户,恢复耕作条件。
  对因耕作条件差而撂荒的,乡村组织应结合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支持承包方改土改水,提高地力,恢复耕作。
  对属基本农田的撂荒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必须立即组织发包方和承包方适时恢复耕种,不得荒芜或改作非农业用途。
  因弃农经商或长期外出务工无法耕种而长期撂荒的耕地,发包方要组织代耕,并采取办法通知撂荒农户,今年必须恢复耕种;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种义务的, 乡镇人民政府和发包方要动员撂荒农户自愿流转承包地。

  四、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开发撂荒地
  对于税费改革时未计入应税面积的撂荒地,市人民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农民群众、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积极参与撂荒地开发,恢复粮食种植。一是对于种植小麦、玉米的,按有关政策给予直接补贴。二是免征农业税。三是凡开发撂荒地的集体、单位或个人必须申报立项,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据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科站、国土资源所有关人员验收公示,上报县级农业、土地部门核实, 由市农业、土地部门复核确实已恢复粮食生产的,每亩地适当给予补助,具体由土地部门核实后兑现补助。

  五、加强组织领导,限期恢复撂荒地种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恢复撂荒地耕作作为增加粮食生产的二项重要措施,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市政府要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在恢复撂荒耕地生产中负有直接责任。县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分析耕地撂荒的原因,制定撂荒地恢复耕种计划,解决恢复撂荒地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乡镇领导要带领村委会、村民小组干部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一户一户地查,一块地一块地落实,确保按时播种。对因工作不力出现大面积耕地撂荒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对长期征而未用、 占而未用的耕地,必须迅速组织落实耕种,特别是对粮食作物的种植,对无正当理由未恢复耕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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