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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事局关于在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中推行人事代理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1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宜人[2000]55号

各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局、市内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宜昌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宜市人[2000]50号文,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就在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大中专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中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是深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广大毕业生要求实现自我价值的迫切需要。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宜办发[1999]21号)文件和《暂行规定》的要求,为广大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工作,解除毕业生多种方式就业或暂未就业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无人管理,人事关系无处代理的后顾之忧。

  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与毕业生分配部门紧密配合,主动为下列大中专毕业生搞好人事代理服务:(1)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到外地应聘以及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2)事业单位新进人员;(3)市外本科以上及紧缺专业的大专学历的毕业生;(4)市内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5)进入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尚处于见习期的人员。

  三、市内各大中专院校要积极向毕业生宣传人事代理工作,宣传人事代理政策和服务的内容,并在市毕业生安置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搞好毕业生离校前档案移交人才交流机构的工作。

  四、凡在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由毕业生所在院校统一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求职优惠卡,毕业生可持卡3次免费进入市场择业。人事代理机构向代理人员提供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职称申报等人事管理和人才人事等项内容的服务。

  五、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社会影响面大的工作,市人才交流机构要加强全市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按照服务内容,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保证人事代理各项承诺落到实处。
宜昌市人事局
二OOO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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