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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解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0 生效日期: 2004-03-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2004年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2月20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请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职能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二、区、县消费者协会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后,区、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赋予区、县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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