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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移民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2 生效日期: 2000-07-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0]126号
接收安置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是一项政治任务。为了按期圆满完成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接收安置任务,省政府多次下发通知,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我省有关地市正按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有序地进行试点。从省有关部门最近对我省接收情况的检查结果看,大多数市、县政府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决策态度坚决,措施得力,但也有少数县(市)还存在无序接收的现象,尤其是少数乡镇、村组擅自接收以投亲靠友为名的外迁移民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不仅干扰了国家移民计划的执行,同时,也带来了很多后遗症,影响社会稳定。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这种严重干扰国务院关于重庆外迁移民安置决策顺利实施的无组织行为。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完成好中央分配给我省的接收任务。接收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外迁移民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坚持“总量控制,指标到市,县乡实施,逐级报批”的运作原则。中央分配我省接收重庆外迁移民7000人任务,省政府已分解到了有关市、县(农场)。凡分配有接收任务的市县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接收重庆外迁移民的一系列政策法规,顾全大局,认真细致地做好有关工作,努力完成好这项重要的政治任务。
  二、严格规范接收安置行为。接收安置重庆外迁移民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此应保持清醒认识,本着对移民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切忌只顾眼前利益,搞短期行为。严禁一切中介组织或中介人从中介绍,非法牟利。
  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民政、国土、移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按照国家的要求,认真把好移民迁入关。在接收重庆外迁移民过程中,移民部门要认真做好移民身份审查工作。移民迁入我省,须经迁入地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公安、国土部门方可办理户籍迁移和土地审批手续。对未经移民主管部门审批、不按国家规范要求迁入我省的重庆移民,公安部门一律不准上户口,国土部门不得审批宅基地和办理土地承包等相关手续。
  四、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背中央和省政府决策,扰乱国家关于外迁移民安置正常秩序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决不姑息迁就。审计部门要对自行接收重庆外迁移民的乡、村的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接此通知后,要立即把通知精神传达到乡、村,并组织公安、民政、移民、国土等部门,对以往接收安置重庆外迁移民的户籍迁移和生产安置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各市、州人民政府于7月15日之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抄报省公安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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