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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收费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5 生效日期: 2003-03-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3]98号
自治区体育工作第二大队:
  报来关于要求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收费的《报告》收悉。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活动需要,你队在体育训练之余,拟对外开放体育场所,以满足体育爱好者对体育活动场所和设施不足的要求。经研究,按照“服务有偿”的原则,同意你队收取体育场地租赁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体育场地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五人足球场
  (二)网球场
  (三)篮球场:  60元/小时 (提供一个篮球)
  (四)射箭:  每10支箭25元
  (五)乒乓球  10元/小时(提供球、拍)
  (六)羽毛球场  20元/小时
  二、体育场地租赁服务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明码标价牌,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客户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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