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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8 生效日期: 2000-06-0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0]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市交通局 2000年5月30日)
  近几年来,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基本形成了以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水上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为保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格局。但是,由于乡镇船舶构成复杂,管理滞后,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库区旅游船、客渡船安全隐患较大,部分船舶证照不全、安全设施缺乏、船舶老化等,严重影响了水上交通安全。
  为了抓好乡镇船舶、库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6号)精神,根据“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体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和《湖北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0号令),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及时掌握乡镇船舶营运动态,针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乡镇船舶隐患监控和整改。同时,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协调和解决好部门之间职责交叉问题,落实责任制。城区社会、个体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城区政府应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

  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贯彻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促进乡镇船舶安全生产。水库、园林、风景区水域中从事游览业的乡镇船舶,除接受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外,还应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水上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水上安全监督机构要依法对乡镇船舶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实施业务指导。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库区一切营业性运输船舶(包括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渔船)的船舶检验发证、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港监部门负责;渔船的船舶检验、船员发证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渔政部门负责;交通、水利部门按照分工所签发的船舶和船员的有关证件相互认可,工作中互相支持、分工协作,共同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五、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要承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对所有或经营船舶的交通安全负责。要落实乡镇客渡船、游览船船主,经营人或管理人的自身责任,严格执行和督促所属人员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船舶和船员符合规定要求。

  六、国家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应当予以奖励;对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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