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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全省移动电话新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2000]147号

  湖北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通公司武汉分公司,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当前,数字移动电话新技术不断采用,各项信息服务功能相继开通,可供不同层次的消费者自主选用。经协调相关移动通信企业意见,现将制定的各项新业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短信息
  1、中文短信息(移动秘书、短讯通)业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并在签定合同后开通、使用和收费。其收费标准为:10--15元/月。
  2、点对点短信息业务实行单向收费,即向发送用户收费,接收用户免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条0.10元。
  3、手机银行业务指利用移动通信与银行联网的短信平台,向用户提供银行帐户查询、转帐、电子支付等银行服务。
  手机银行业务对用户发送的请求短信息不收费,用户接收的短信息在用户接收成功后收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条0.10元。
  4、信息点播业务分收费业务和免费业务。收费业务指天气预报、新闻、交通情况、航班信息、股票行情、外汇牌价;免费业务指话费查询、E--MAIL(电子邮件)通知等。收费业务对用户发送的请求短信息不收费,用户接收的短消息在接收成功后收费。其收费标准为:每条0.10元(中国联通公司武汉分公司在计费设施未正式起用前可暂按15元/月收费)。
  5、特殊业务指集团用户与短信息中心直接联网,由短信息中心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息的业务。
  此业务对集团用户收费,对手机用户不收费,其收费标准由集团用户与移动通信企业根据集团规模在0.05--0.10元/条范围内协商确定。
  上述2--5项业务,按每160字节(不足160字节按160字节计)为一条计费;短信息接收成功以短信息中心收到用户接收成功的回应信号为准。
  二、Sim卡工本费
  1、16K普通Sim卡:110元/张;
  2、16KSTK卡:150元/张;
  3、32KSTK卡(可开通手机银行):180元/张。
  三、以前与本通知不相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二000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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