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人[2000]35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湖北省人事厅鄂人保[1999]128号文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个人缴费不得低于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将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22%。其中单位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5%缴纳。其它参照市政府[1996]33号令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也一并按照以上比例和实施日期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参保单位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宣传发展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和各项政策,保证调整比例工作顺利进行。
宜昌市人事局 200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