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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留学人员在厦创业环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8 生效日期: 2001-08-28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1]综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海沧管委会、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
  为改善留学人员在厦门的创业环境,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简化留学人员在厦创业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我市的创业环境。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注册问题。
  根据我市的情况,明确今后由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主要对入园企业)为在我市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提供全程服务,并帮助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提供方便,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快捷的“绿色办事通道”,通过简化办事程序,能并行的审批环节尽量并行运作,提高办事效率,使外资企业的审批时间缩短在17天以内,内资企业的审批时间缩短在13天以内。
  1、市人事局办理身份认定环节在2个工作日完成。对于涉及到的外文资料翻译文件问题,英语文件的翻译件由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核定即可,其它语种的翻译件可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市对外服务中心提供。
  2、外资委审批环节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商局的审批环节。对于留学人员企业,不管是内资外资,其名称核准工作在1个工作日完成,工商执照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公安局刻章审批,手续齐全当天受理,市公安局负责督促生产厂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章刻制工作,不收加急费。
  5、税务登记环节。国税、地税可同时并行办理,地税即时办理,国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财政局办理财政登记证环节,对入园的企业,可授权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处受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
  7、留学人员创办的外资企业还须办理自行报关登记证,其手续由留学人员创业园办公室负责,帮助企业向海关申报办理。
  8、高新技术园区的入区审批环节,可授权留学人员创业园办公室即时办理。
  二、关于结汇问题。
  留学人员企业用外汇注册公司后需要的零星开支在1万美元以内(含1万美元)的资本金结汇,可持购买设备、办公用品及支付相关行政规费等人民币费用申请报告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申请,经批准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事后企业持有关商业发票、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外汇分局补报有关手续。
  三、关于留学人员入户入出入境问题。
  1、从外省市来厦落户的留学人员,持市人事局的落户证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2、对于刚从国外归国的留学人员,由于户口已在原籍注销,其落户厦门的问题可凭留学人员户籍注销证明和市人事局落户证明,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留学人员配偶、子女从国外随迁来厦定居的,可凭中国护照、配偶户籍注销证明、结婚证或子女出生证明以及市人事局出具的落户证明,经市公安局户政处审批后,直接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免交城市增容费。
  3、对于已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后来厦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按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学证或签证:
  (1)加入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并可同时申请五年以下的多次有效返回签证;对申请在厦定居的,经批准可发给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并根据需要可发给一至五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签证。
  (2)未加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外籍的,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有效返回签证。
  (3)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或在港澳台学习并取得港澳台永久居留权的同等条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
  四、关于海关进出口手续问题。
  今后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在需要办理海关的进出口、减免关税等手续时,统一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派熟悉海关业务的人员加强服务,帮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企业因不熟悉海关办事程序而影响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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