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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3]33号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
  为了依法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搞好城市综合管理,适应现代城市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晋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03]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与指导思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目的就是要解决长期以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分散、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撞车、执法扰民等积弊,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综合管理水平。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利益出发,从客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秩序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广大城市居民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稳定、规范有序、文明整洁的城市环境。

  二、机构、编制与经费
  (一)、机构
   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人民政府设立“晋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是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规格为正处级建制,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署办公。
  行政执法局内设办公室、执法队伍管理科、法律事务科、指挥中心、督查纠察科等科室,下设四个直属综合执法大队。规格均为科级。
  行政执法局组建成立后,撤并市城管办、市城建监察大队、市政、园林各中队、城区市容队,取消规划、环保、文化等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职能。
  行政执法局组建的同时,设立“晋城市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或“城市管理公安大队”),实行双重领导,人事归口公安机关,业务领导隶属行政执法局。
  (二)、编制
  行政执法局编制总数按城市总人口的万分之三点六配置,定编145人。具体局机关及其各直属大队的编制配置, 以市编制部门下达的“三定”方案为准。
  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由公安机关按规定配置。行政执法局编制总数不含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的专项编制。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现有人员须按国家公务员条件,通过统一考试、考核,择优过渡为公务员,以确保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执法效果。
  (三)、经费
  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的经费支出(含人头经费、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装备费用以及其它费用支出),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由市财政负担。对在综合行政执法中的各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法物品拍卖所得的一切收入款项全部上缴市财政,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返还作经费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管理制度,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与部门、单位和个人利益完全脱钩。

  三、综合行政执法区域
  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区域范围为,市建成区范围(含矿区和开发区);涉及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行政执法,其综合行政执法区域范围,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晋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执行。

  四、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市区有关城市市容环卫、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文化娱乐等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具体职责如下:
  (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种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主要是道路、广场、游园、绿地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道路、桥涵、河道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环境,包括大气和水体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集贸市场、商场、门店等规定场地以外乱摆摊点、无照和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停(存)车场点以外乱停放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群众文化娱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固定文化娱乐场所以外的未经批准的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包括非法演出、随地杂耍及其他有碍市容观瞻的文化娱乐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接受授权或委托,行使授权或委托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接受相关行政机关或单位认为需要移交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行政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上述相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后,市区各级相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由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城市管理公安派出所配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负责处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场发生的治安案件,查处有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工作关系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相对分离后,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关系为分工协作与相互监督促进的关系。要求达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六、执法工作制度
  (一)、严格依法办事制度。一是严格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实施行政处罚时,统一以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并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和处罚票据; 二是严格执法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三是规范执法行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操作,实行审批与处罚分开,处罚与缴纳分离,不下达罚款指标,不将罚款数额与执法人员利益挂钩。
  (二)、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管理。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综合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综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二是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建立业务培训与考核、人员录用与淘汰等管理制度;三是搞好廉政建设。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社会监督制度。
  (三)、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实行半军事化管理,使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做到爱岗敬业,文明执勤,文明执法, 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教育广大城市居民自觉遵法守法,积极参与管理,共同努力,把我市建设得更好,管理得更好。

  七、法律责任
  凡对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由市人民政府管辖;凡此引起的行政诉讼,由行政执法局应诉;有关行政赔偿责任由行政执法局负责。

  八、组织领导
  为确保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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