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337号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二维码ID卡暂住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1)11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福建省医疗保险IC卡等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
(2001)132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福州市试行流动人员二维码ID卡暂住证收费问题的批复》(闽政办(2001)80号)的精神,为了加强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软环境,经研究,现将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发证及收费范围:福州市范围内(含五区八县(市))按规定应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
二、收费标准:每人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
三、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执收单位为各县(市、区)公安派出所。收费单位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由代收银行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纳入预算内)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项收费试行期为2001年8月20日至2003年8月20日,期满后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同时,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暂住证工本费的批复》(闽价(1998)费字457号)规定的簿式暂住证工本费(2.6元/本),在试行流动人口二维码ID卡暂住证的县(市、区)应同时暂停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