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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移动通信公司收取验机配号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函字[2000]47号

孝感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广水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对用户自备移动话机收取验机配号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孝价经字[2000]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964号文件规定:“对用户自备的移动电话,其型号符合邮电部门批准进网的型号,经邮电部门验机合格后,可以进网使用。验机配号费最高不超过100元”。省物价局鄂价经字(1999)336号文件规定:数字移动电话的验机配号费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起停止执行,模拟移动电话可继续执行。

  二、移动通信公司自售的移动电话,由于有严格的质量检测程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国家从未规定收取验收配号费。

  三、验机配号费是一种具体的价格行为,必须根据《价格法》进行管理,其收费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国家的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企业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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