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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放开国产轿车价格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9 生效日期: 2001-08-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费字316号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物价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国产轿车价格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19号)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为促进轿车行业的竞争与发展,改善轿车消费环境,扩大轿车消费市场,更好地迎接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经研究,现就我省轿车价格和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轿车市场和价格动态的监测。国产轿车价格自2001年5月10日起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生产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价格,这对促进我省轿车行业的竞争与发展、改善我省轿车消费环境、扩大轿车消费市场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轿车市场和价格动态进行监测,规范市场秩序,既要鼓励正当的价格竞争,又要防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

  二、严格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收费项目详见附表)。附本文表列的项目外,各地、各部门擅自出台有关轿车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今后各地、各部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出台涉及轿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

  三、认真清理整顿各种收费,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涉及轿车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介服务收费和各种集资收费等)进行全面清理,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要坚决予以取消,切实为轿车消费市场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和我省公布取消有关机动车车辆的收费项目,鉴于省政府闽政(1998)13号文件规定的交通监理收费中:机动车300×165mm各类号牌(铁质)、机动车220×165mm各类号牌(铁质)、机动车试车号牌(铁质)、机动车教练号牌(铁质)、机动车临时号牌(纸质)、机动车补牌证(纸质)、机动车行驶证(不含遗失补证20元)等7个收费项目带有重复收费性质,现予以公布取消。

  五、规范经营服务性和中介有偿服务收费。各地、各部门对经营服务性(包括车辆停放服务费)和中介有偿服务收费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根据价格管理权限,重新予以规范,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坚持自愿有偿、合理收费的原则,严禁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车主接受服务,强行收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搭售汽车商品。

  六、强化价格和收费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注视轿车价格放开的市场动态,制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行为,督查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并及时注销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轿车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收费进行专项检查,对于不落实取消的收费项目、不按省以上有权机关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巧立名目搭车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并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1年8月10日起施行,其他机动车辆的有关收费问题比照本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同时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附:轿车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收费项目一览表
  轿车购买、落籍和使用环节的收费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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