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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装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9 生效日期: 2003-01-15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3]11号
  广西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担保收费和再担保收费标准的请示》悉。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精神,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时,担保收费按不高于同期银行利息的50%标准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公司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及企业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并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3年元月15日起试行一年。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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