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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对星级饭店收取市话通话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5 生效日期: 2001-07-25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服字279号

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星级饭店统一实行收取市话通话费的函》(闽旅综[2001]1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星级饭店收取市话通话费的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1.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一批取消审批等事项的通知》(闽政[2000]1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我省物价主管部门已取消等级宾馆、涉外饭店客房收费的核准事项。

  2.根据将于今年8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计委第11号令《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电信基本业务的定价部门是信息产业部。因此,我省宾馆、饭店、招待所、商业写字楼代办电信业务收费的主要管理部门是省通信管理局。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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