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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23 生效日期: 2001-07-23
发布部门: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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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保证重点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财政投融资的我市重点工程项目通过委托方式,将建设单位的项目法人责任事项交由熟悉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定、具有较强经济和技术力量、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机构进行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厦门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对本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二、代建单位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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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我市国有一、二级房地产企业、甲级监理单位,经市重点办登记确认,可作为市重点工程项目的代建备选单位。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重点办取消其备选单位资格:
  (1)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任务的;
  (2)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和信誉危机的;
  (3)发生重大代理责任事故的;
  (4)无招投标资格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它情形。
  三、代建单位招投标
  第五条 代建委托可实行招标委托、直接委托二种委托方式。造价1000万以上的工程实行招标委托,造价1000万以下的工程可实行直接委托。实行招标委托的,代建备选单位均有资格参加投标。
  第六条 代建招标应按程序简便、业主负责、专家评议的原则,根据招投标的一般要求,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第七条 在市重点办的指导下,建设单位可依据自身的条件和项目的成熟程度,委托代建单位代理不同环节的各项项目法人工作,包括进行征地拆迁组织、设计招标组织、施工图审批、监理与施工招标、材料设备招标、合同管理、质量保修、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竣工档案缴交和产权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 代建费依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项目的难易程序、委托事项多少、责任大小计取。
  代建费计入工程建设成本(直接委托的代建费应低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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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代建管理监督
  第九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协调、管理建设项目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必须强制监理或进行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招标的,代建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代建的,其它中介服务代理费用从代建费中计取,监理费用除外。因工程需要必须进行国际招投标等特殊活动,经市重点办批准,可就某项中介服务业务另行委托中介代理,中介代理费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另行计取。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承揽代建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代建的范围、内容;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代建费的计取与支付;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
  代建协议可参照市重点办提供的附件格式在市重点办的指导下签订。
  代建委托人是事业单位的,代建委托协议应经其上级行政主管共同盖章生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为代建委托主体的,被委托代建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直接承担项目法人责任,行使建设单位的职责,依照有关建设程序和规范要求,自主从事各项建设活动。
  五、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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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对我市代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遵守代建规定,不履行代建协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政工程或市财政投融资的其它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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