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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2 生效日期: 2003-09-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补充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补充保险的文件精神、《上海市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试行意见》【沪社保业一发(1997)18号】和《关于试行补充保险个人账户和补充养老金发放实施社会化管理的通知》【沪劳保福(2001)2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现就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充养老保险费分配和补充养老金支付的原则
  1、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下称参保单位),均应根据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等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分配办法,报经办机构备案。经办机构应按参保单位提供的信息,为其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实施社会化管理。
  2、参保单位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时,应同时向经办机构报送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费分配明细表,经办机构按单位分配明细表将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从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记入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参保单位必须同时报送经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补充养老金前,应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的分配方案办理个人账户调整手续,确定个人的补充养老金,填报《补充养老金申领表》;尚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应先按规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再由所在单位办理确定个人补充养老金及填报申领表等相关手续。
  4、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参保单位应按本单位的分配方案确定其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向经办机构办理转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账户的手续。
  5、补充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向个人支付。
  二、申领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申领补充养老金的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
  三、申领补充养老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申领补充养老金的人员除提供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下同)经从业人员所在单位盖章同意的《补充养老金申领表》、身份证复印件、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或非退休人员的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外,各类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符合退休条件的,应提供有关办理退休手续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料。
  2、出国出境定居的,应提供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资料和有关证明。
  3、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资料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外省市的证明,户籍迁移证明;非本市户籍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资料。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应提供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申领补充养老金的分级审核
  1、经办机构应建立初、复审制度,并负责对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2、经办机构应对支付补充养老金在3万元以上和非退休原因支付的明细表报市局主管部门备案。
  3、市局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补充养老金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账户封存和启封的处理
  参保单位未按本市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充养老保险应同步暂停缴费。参保单位因特殊原因发生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封存或注销时,尚未分配到从业人员补充保险个人账户的余额,先由经办机构作封存处理,区县经办机构应将账户封存情况及时报市局主管部门备案。封存账户发生启封或支付需求时,应由单位或单位委托管理机构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市局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
  六、关于医疗补助金的处理
  原《关于扩大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福(2001)1号】规定从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中划出一定比例建立的医疗补助资金,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执行。对各单位此前已经按规定划出的医疗补助储存额,可转为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也可继续专项用于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本人自负部分的补助。经办机构应凭单位提供的医疗费补贴办法和医疗费支付凭证,将参保单位的医疗补助费支付给从业人员。
  七、高额医疗补助金的支付
  符合享受高额医疗补助条件的从业人员领取高额医疗补助金,需由单位填写《高额医疗补助申请表》,连同从业人员的医疗费支付凭证,交经办机构初、复审,并经市局主管部门核准,由经办机构将高额医疗补助金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支付给从业人员。
  八、参加个人补充养老保险人员,其补充养老金的申领和支付审核工作,参照上述各条款相关的要求办理。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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