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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8 生效日期: 2003-08-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吸取河北省辛集市“7·28'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巩固我市以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为重点的“六项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坚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95号),现就加强我市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范为重点,全面检查整治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立即对本地区本部门所有合法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切实摸清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来源和底数,从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查找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安全。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一是企业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能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二是厂房布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擅自迁移厂址和改变厂房用途的现象;三是危险性建筑物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有效防雷措施;四是带药生产工序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各危险工序或储存库房有无超量领药、储存,性质相抵触的原材料是否分类存放。对存在隐患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坚决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等证照。

  二、以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涉及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日常检查和管理,以边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涉爆单位集中地区为重点,认真摸查,互通信息,严密控制。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的场点,特别是烟花爆竹地下生产窝点和烟花爆竹成型机等非法生产设备,一经发现要坚决取缔,没收生产设备和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合法烟花爆竹生产厂家组织厂外非法生产和收购非法生产厂点产品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三、做好暑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工作,加强隐患整改
  我市现有两个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由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均处于停产阶段。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精神,对上述企业加强监管,暑期高温期间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严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此期间,要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和责任制,认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自查自纠和隐患整改情况经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检查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组织生产。对整顿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依法吊销相关证件,彻底予以关闭。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监、工商和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生产、流通各环节上,层层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市公安、安监、工商部门近期要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各生产、销售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大力宣传有关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查处打击非法场点,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级各部门要立即行动,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凡因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有关单位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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