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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药品价格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3 生效日期: 2000-03-13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轻字[2000]67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医药公司、省中药材公司、省管医疗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的药品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将药品在流通领域的有关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31日开始,对现行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不再实行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作价的规定。药品零售单位不得突破政府指定的零售价格销售。属企业按照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仍然执行以实际进价顺加作价的办法,即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和零售价。
  二、国家计委和各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均属政府定价的范围,除此以外均属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品种或放开品种。
  三、区分价格管理形式的依据,一是国家计委和省级物价局以正式文件(不含省级物价局的降价文件)明确的价格,均属于政府定价形式;二是在2000年2月14日前,由湖北省物价局与湖北省医药管理局联合核发的《药品价格登记表》和2000年2月14日后,由湖北省物价局核发的《药品价格登记确认通知单》上明确的价格管理形式;三是2000年2月14日前核发的《药品价格登记表》均已通过《湖北医药价格信息》向社会公布,2000年2月14日后,均通过《湖北医药价格》向社会公布。
  四、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扩大或缩小政府定价或企业自主定价的品种范围,并严格执行与药品价格管理形式相应的各项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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