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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晋城市委办公厅、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山西省晋城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2003]37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严格配备更新小汽车的有关规定》、《关于禁止公款吃喝玩乐的有关规定》、《关于公车私用和领导干部婚丧事宜从简的规定》、《关于公费外出参观、学习、培训实行报告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调动和离任公物移交的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执行。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密切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县处级干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的干部,市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


    第三条   公车原则上不准私用,如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公车要实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报告内容
  使用原由及使用车辆总数和时间,附车辆所属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导意见;
  (二)请示报告必须在事前送交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三)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受理各单位和个人报告,在手续完备情况下当即批复;


    第四条   公车私用实行适当收费规定;
  20万以上车型每辆200元/天;
  20一10万元车型每辆150元/天;
  10万元以下车型每辆100元/天。


    第五条   车辆使用费交市财政专户,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出据同意使用车辆通知书,设置使用付费公车标志,凡使用收费公车者,需将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设置的“使用标志”放在突出位置,以便监督检查。“使用标志”应在事后三日内交回党风廉政建设室,否则将收取50元/天的滞纳金。


    第六条   婚丧事宜应从简的内容:
  (一)不准借机敛财,不得通知其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得收取非亲属人员赠送的礼品和礼金,不准收取下属单位的礼金和物品。
  (二)不准动用公车,不得挪用公款、公物。
  (三)婚丧事宜要本着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原则,移风易俗,不大操大办,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格执行殡仪改革政策。


    第七条   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婚丧事宜要向党组织报告,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一)报告事项
  使用车辆、收取礼金、参加宴请人数、桌数、婚丧大事的具体时间、占用土地等情况。
  (二)报告时间及受理部门
  报告人应在事前一周内向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报告,在请示报告批复后方可办理。受理部门对报告人的请示要及时给予答复,报告人按答复意见办理,事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处理办法
  (一)违反公车私用规定的处理办法。
  (1)各单位和个人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将给予责任人300元罚款,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人和司机人员的责任。
  (2)婚丧事宜使用所有车辆不准覆盖车辆牌号,以便于纪检监察部门和交警部门监督检查,故意覆盖车辆牌号者交警部门有权扣车并给予司乘人员扣分、扣证和吊销执照处罚,并给予用车人1000元的罚款。
  (3)对不报告擅自动用公车的除补交费用外,要对当事人和司机进行1000一2000元罚款,并对单位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婚丧事宜从简规定的处理办法
  (1)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要给予批评,写出检查,进行通报;
  (2)对动用公款公物的要如数清退,并视情节给予党政纪处分;
  (3)违反规定借机敛财的要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对违纪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公开处理。


    第九条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要加强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


    第十条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进行宣传报道和曝光。纪委、组织、人事、民政、土地、交警部门要积极配合,对报告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并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十一条   所有收缴款额和罚没款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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