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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人事科研成果申报和初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2 生效日期: 2003-08-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委办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指示要求,做好人事科研的开发利用,充分发挥其在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开创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局面,最近人事部下发通知,决定在今年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全国人事科研成果评审工作。为做好本市人事科研成果申报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人事人才工作研究的人员,2001年1月1日以来正式结题或发表的人事人才方面的科研报告、专著和论文,可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成果数量不限。人事人才工作调研报告不参加评审。   二、申报程序
  1、按作者行政隶属关系或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作者填写人事部印制的《第四次全国人事科研成果申报表》(样式见附件),并附科研成果鉴定证明,向所在单位申报,无单位的作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报。
  2、区(县)所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由区(县)人事局在申报表上写出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委办局报送的,委办局不需要在申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3、各单位应于2003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表、参评材料等一并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
  参评材料:科研报告和论文一式10份,专著一式3份,申报表一式2份(报告、论文附文稿软盘)。
  三、初审方法
  初审按行政管理学、人事管理学、人力资源与人才学三个学科的科研报告、专著、论文三大类分别进行。市人事局政策法规处会同上海公共行政与人力资源研究所提出初审意见,经市人事局局领导审定后,于2003年10月底前报人事部。
  望各单位深入细致地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人事科研成果的申报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特此通知。
附件:第四次全国人事科研成果申报表(略)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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