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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沙洋监狱管理局用电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 2000-02-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重函字[2000]24号

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享受优惠电价的报告》(鄂监工字[1999]339号)收悉。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并与省电力工业局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省沙洋监狱管理局目前用电设施基本自成体系,用电性质和管理环境比较特殊,还成立有专门的用电管理机构,决定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部门供你局用电价格实行优惠电价,具体价格除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每千瓦时0.24元执行外,其它不分用电性质统一按每千瓦时0.349元执行。免征电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上价格均包含有中央和省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电价优惠的差额纳入省电网统一销售电价调整方案。请省电力工业局协助尽快落实上述电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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