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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2 生效日期: 2001-07-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2001]47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1]34号文悉。有关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问题,省局闽国税流[1995]019号已有明确规定,现重申如下:
  为了解决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上的实际困难,对原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不能如期健全帐证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如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对其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按1994年闽税电018号文件规定办理,在期限上可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县级国税局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对其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其健全会计核算,使之早日达到条件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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