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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制订的《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黄浦江两岸开发是新世纪上海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加速黄浦江两岸功能转换、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了保障原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推动黄浦江两岸开发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定如下:
  一、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
  核心区:吴淞口—宝杨路—淞宝路—逸仙路—军工路—杨树浦路—东大名路—中山东路—中山南路—内环线—宛平南路—石龙路—龙吴路—外环线(徐浦大桥)—济阳路—浦东南路—浦东大道—浦东北路—江海路。总陆域面积66.6平方公里。
  协调区:军工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中路—金陵东路—中山东路—东大名路—杨树浦路;东门路—中华路—海潮路—斜土路—鲁班路—中山南路。总陆域面积6.7平方公里。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属于出让地块的;
  (二)房屋属于直管公房且有两个以上承租人的。

  三、拆迁主体
  拆迁人是指经市、区政府授权的土地开发机构。
  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经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组织实施拆迁。

  四、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对确有需要,并提出要求易地安置的企业和单位,也可以通过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

  五、补偿标准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其计算公式为:被拆迁非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土地面积+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
  上述公式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由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会同市物价部门考虑土地利用现状、近期成交价格等因素共同制订,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上述公式中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采取异地置换方式的,由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的标准提供地块,双方结算差价。
  本规定自文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八日

附件: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核心区中心段和协调区区域地段范围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区域
地段编号
  域  地  段  范  围
地基本价格(万元/亩)
A
洲大道—浦东北路—浦东大道—居家桥路—黄浦江边
0~70
B
家桥路—浦东大道—民生路—黄浦江边
00~120
C
生路—浦东大道—东方路及其延伸段—黄浦江边
40~160
D
方路及其延伸段—浦东大道—浦东南路—张杨路—黄浦江边
50~180
E
杨路—浦东南路—龙阳路及其延伸段—黄浦江边
40~160
F
阳路—浦东南路—耀华路—卢浦大桥—黄浦江边
10~130
G
殷路—军工路—平凉路—隆昌路—杨树浦路—腾越路—黄浦江边
0~80
H
越路—杨树浦路—隆昌路—平凉路—通北路—榆林路—大连路—秦皇岛路—黄浦江边
10~130
I
皇岛路—杨树浦路—大连路—长阳路—东长治路—虹口港—汉阳路—吴淞路—天潼路—四川北路—苏州河—黄浦江边
50~170
J
川中路—人民路—中华路—桑园街—复兴东路—黄浦江边—苏州河边
60~180
K
兴东路—中华路—陆家浜路—南浦大桥—黄浦江边
30~150
L
浦大桥—陆家浜路—海潮路—国货路—斜土东路—斜土路—鲁班路—卢浦大桥—黄浦江边
20~140
说明:
  1、按照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开发步骤,先行划分黄浦江两岸规划范围内核心区中心段和协调区的区域地段,并制定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南、北延伸段的区域地段和土地使用权补偿基本价格,暂不划分和制定。
  2、本表所列数据的下限主要适用于工业和公益等用地,上限主要适用于商业等其他经营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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