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重字[2000]22号
中石化集团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你厂《关于申请调整液化气销售价格的报告》(荆石化字[2000]第10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所请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二、《湖北省燃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生产企业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单位,对外经销燃气一律按规定的出厂价格执行,不得另行加价、收费”。湖北兴化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四正公司是否可以执行批发价格,应由其向我局报告并提供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石油液化气的经营实体的证明材料及核定价格所必需的材料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