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86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语委”)对各成员单位的公文及印章用字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的58枚印章中,使用汉字不规范的有16枚,21字次。主要是存在漏字、添字、字形不当、量词误用、标点误用、使用旧字形、自造简化字、笔画错误、增加笔画数等用字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印章使用壮文存在字母误用、添加字母、使用旧标调法等拼写不规范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是公文校对人员、印章刻制人员规范用字的意识不强,工作马虎;二是公文制发及印章刻制管理部门监督不力,把关不严;三是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重视不够,疏于检查。为加大对国家机关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监督管理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文及印章用字的规范性。要加强学习、宣传《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加大贯彻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的语言文字法制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公务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的规定,规范公文及印章使用的文字。近期,各市(地)及区直各单位要检查1次公文及印章用字规范情况。具体要求是:
(一)区直各委、办、厅、局要结合学习《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本部门的公文及印章用字进行自查,并请各单位将近期制发的公文2件,其中1件是部门的正式文件,另1件是部门办公室的正式文件(各一式10份,所盖印章要求字迹清楚),于2002年12月15日前交换或邮寄到自治区语委办公室,由自治区语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各市(地)及柳铁开展检查的范围和方式自定。检查结束后,各市(地)及柳州铁路局语委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于12月15日前函送自治区语委办公室。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号自治区语委办公室,邮编:530022。
二、行政机关在制发文件和使用印章中,发现公文用字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发现印章用字不规范的,要重新刻制印章,以确保公文及印章用字的规范性。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严格准刻手续。各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把好印章用字关,凡使用壮文的印章,须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新刻好的印章,须经公安机关确定用字准确无误后,方可交用章单位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