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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1-04 生效日期: 2002-11-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186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语委”)对各成员单位的公文及印章用字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的58枚印章中,使用汉字不规范的有16枚,21字次。主要是存在漏字、添字、字形不当、量词误用、标点误用、使用旧字形、自造简化字、笔画错误、增加笔画数等用字不规范的现象。同时,印章使用壮文存在字母误用、添加字母、使用旧标调法等拼写不规范的情况。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是公文校对人员、印章刻制人员规范用字的意识不强,工作马虎;二是公文制发及印章刻制管理部门监督不力,把关不严;三是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重视不够,疏于检查。为加大对国家机关公文及印章规范用字的监督管理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公文及印章用字的规范性。要加强学习、宣传《通用语言文字法》,并加大贯彻实施《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力度,进一步强化公务员的语言文字法制意识和规范意识;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公务员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的规定,规范公文及印章使用的文字。近期,各市(地)及区直各单位要检查1次公文及印章用字规范情况。具体要求是:
  (一)区直各委、办、厅、局要结合学习《通用语言文字法》,对本部门的公文及印章用字进行自查,并请各单位将近期制发的公文2件,其中1件是部门的正式文件,另1件是部门办公室的正式文件(各一式10份,所盖印章要求字迹清楚),于2002年12月15日前交换或邮寄到自治区语委办公室,由自治区语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检查。
  (二)各市(地)及柳铁开展检查的范围和方式自定。检查结束后,各市(地)及柳州铁路局语委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并以书面材料形式,于12月15日前函送自治区语委办公室。地址:南宁市教育路3号自治区语委办公室,邮编:530022。

  二、行政机关在制发文件和使用印章中,发现公文用字不规范的,要及时纠正,发现印章用字不规范的,要重新刻制印章,以确保公文及印章用字的规范性。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印章刻制业的管理,严格准刻手续。各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要配合公安部门把好印章用字关,凡使用壮文的印章,须经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方可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新刻好的印章,须经公安机关确定用字准确无误后,方可交用章单位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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