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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6 生效日期: 2001-06-16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房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增加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建立完善住房新体制,拉动经济增长,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继续做好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
  (一)1999年12月31日前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可按2001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出售给职工居民。2001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5%。  2001年各类公有住房成本价  (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砖木  高层
  ---------------------------
  1385  1268  1179  1123  2512
  ---------------------------
  (二)2000年1月1日以后单位分配的新、旧公有住房实行住房新制度。
  1、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
  2、尚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企业,按2001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2001年思明区、开元区、湖里区、鼓浪屿区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在2000年的基础上提高5%,集美区、杏林区和海沧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不作调整。  2001年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地区  高层  框架  砖混一等  砖混二等
  --------------------------------
  思明区、开元区、
  1800  1664  1523  1418
  湖里区、鼓浪屿区
  集美区、杏林区、海沧  1600  1385  1250  1150
  --------------------------------
  说明:高层住宅第二层加电梯150元、层次30元,第三层起每增加一层加30
  元。
  (三)单位出售公有住房,住房面积超过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按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计价;属商品房的,原商品房购房单价超出2000年商品房指导价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2001年公有住房成本价、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执行期从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
  (五)2004年7月1日起取消成本价售房,旧公有住房按政府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房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政府当年公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
  (六)公有住房出售的其他具体办法仍按厦府[2000]综062号文《厦门市2000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度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一)2001年7月1日起可售成套独立单元住房租金提高5%。调整后的租金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
  甲级  乙级
  --------------------
  一  二  三  一
  --------------------
  5.07  4.48  4.18  3.90
  --------------------
  (二)高层住宅和按政策规定不可出售的成套独立单元住房及不成套住房租金仍暂不调整。租金标准如下(单位: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略)
  (三)租金提高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居民、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和优抚对象等,仍按《厦门市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规定》申请减免。属廉租对象的,住房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租金减免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严格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
  1、从2001年7月1日起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提高到9%,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交额均不低于38元。
  2、省、部属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提高到10%。
  3、争取到2003年我市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提高到10%。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制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1、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2、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职工本人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缴交额的12倍测算,但单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超过5万元,双职工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三)加强风险防范,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公示制度。单位应将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全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
  (一)至今未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2002年底基本完成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
  (二)落实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各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筹集补贴资金,单位应将用于购建住房的资金及售房款转化为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单位在办理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时,要将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和使用计划一同上报市房改办。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和支取工作要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1、进一步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市房改办对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额标准和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进行审核;各单位应加强住房货币化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审核关。
  2、通过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从申请、审批到发放的计算机跟踪管理,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加强对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的分类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可参照《厦门市企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尽快将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给职工,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住房二级市场,搞活流通,鼓励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交易
  (一)全面开放搞活存量住房交易市场。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服务质量。
  1、不在机关工作区、教育园区、企业生产区内的住房进入市场无须经原产权单位同意。
  2、取消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有关年限限制的规定。
  3、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购买住房视同住房置换。
  4、鼓励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职工通过购买二手房解决住房问题。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单位的职工购买二手房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积极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制定市场租金指导价,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发挥租赁市场对消费和投资双向拉动作用。
  (三)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检查,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拓展住房消费服务市场,进一步推广房屋置换,置换担保等消费服务及电子商务应用。通过置换担保,简化手续,降低费用。

  六、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一)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1、建立廉租住房申请登记制度,掌握全市廉租对象的总体情况,了解廉租住房的总体需求,为制定廉租住房计划提供依据。
  2、通过政府购建、置换、空置房腾退等方式筹集房源,逐步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职工居民的住房困难。
  政府购建廉租房的资金部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筹集,部分列入财政预算。
  (二)继续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重点解决尚无条件实施住房货币化的企业职工和居民的住房问题。
  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告
  为遏制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政[2001]文135号)精神,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依法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
  2、在《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专项治理依法取缔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
  2、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3、毗连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
  4、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1、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一项范围的单位,必须在6月30日前向市消防支队或各区消防大队申报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的相关手续,并自查整改。
  2、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二项、第四项范围的单位,必须认真履行《消防法》第 14条、第 16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对照消防法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自查整改。
  3、属于本通告第二点第三项范围的单位,必须对照消防法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自查整改,对需要改动建筑结构或增加用地的,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期限,并经其主管部门批准。
  4、属于本通告第三点范围的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自行停业。
  5、对本通告发布后,在限定时间内仍不改正的单位,将依法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市消防支队消防网站(网址为http://www.fire.gov.cn),查询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消防常识,并通过举报电话(5095119)和E-MAIL(gaxf@public.xm.fj.cn)举报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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