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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2 生效日期: 2003-07-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不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确保广大市民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环发[2003]102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从现在起今年9月底,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对不法排污企业的清理整顿,认真组织、积极推进这项工作。

  二、 对清查出的不法排污企业和环境违法行为,有关区县政府要及时研究、提出依法处置的意见,报市环保局。

  三、 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通力合作,确保这次清理整顿取得成效。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
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
最近,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于2003年6月底至9月底对不法排污企业开展全国清理整顿环保行动,并将用三年的时间持续开发这项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市开展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环保行动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 清查重点和要求
(一) 重点清查类型
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
2、 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第32号中要求于2002年底以前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详细名录附后);
3、 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直接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废五金五器、电线电缆和电机及其它进口废物综合加工利用企业;
4、 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企业和生产线。
(二) 重点清查地域
在面上普查的基础上,重点对地处城乡结合部、区与区结合部、沪浙苏三省市交界地方、厂中厂及郊区工业区内中小企业进行清查。
(三) 查处要求
1、 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实行“三同时”,造成严重环境影响的项目,一律停止生产;
2、 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取缔、关闭,并禁止向其它任何地区转移;
3、 对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加工利用单位、场所一律取缔、关闭;对仍采用落后生产工艺、以分散方式加工利用的国家定点单位认真落实环保措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治理;
4、 对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严重的企业、生产线,限期关停并转实施结构调整。
二、 具体工作步骤
(一) 宣传发动阶段(7月20日-7月25日)
1、 市领导召开各区县、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负责人会议,进行宣传发动,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要求。
2、 市环保局将这次清查的重点内容和具体范围通过有关政府网站进行公布,接受市民对违法排污企业的举报。
(二) 调查摸底阶段(7月26日-8月20日)
1、各区县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不法排污企业进行调查汇总,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环保局。
2、市经委组织各有关集团公司、控股公司负责对本系统范围内不法排污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执法队伍,对重点区域企业的不法排污情况进行调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8月21日-9月20日)
1、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将调查汇总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对计划列入查处的企业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2、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对不法排污企业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3、市监察委对查处不法排污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总结阶段(9月21日-9月30日)
1、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对调查摸底和查处整改的工作进行小结,并将材料报送市环保局。
2、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清理整顿行动进行总结,并将材料报送市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
三、 职责分工
(一) 市环保局负责对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而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行为,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限制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等提出清查要求,并组织对重点区域及企业进行核查。
(二)市经委、市安全生产监察局负责组织对2002年底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设施、产品和工艺进行清查。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决定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明确关闭违法企业的法律程序。
(五)市监察委负责清理工作的效能监察,并对违法责任人依法追究生理责任。
(六)市司法局负责对《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宣传。
(七)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辖区内的违法排污企业组织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法排污企业依照职责权限提出处置意见,报送市有关部门核定。
(八)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区县政府报送的调查情况和处置意见进行核定,并对市属的不法排污企业提出处置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
附件:2002年底以前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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