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4 生效日期: 2003-07-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行动工作安排意见
  (市工商局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公平竞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晋政办发电[2003]74号),现就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行动,提出如下工作安排意见:
  一、工作重点
  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工作重点,一是查禁各类传销活动;二是查禁各类变相传销,包括“传商品”、“传人头”、以“网络互动会”和“网络远程教育”为名收取“互助金”、“网站租用费”等活动;三是清查已被禁止从事传销的企业违反规定重操旧业的行为;四是查处转型企业违规从事培训和传销活动的行为。重点地区为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密集区等传销易发区。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以上重点区域按要求做好巡查和监控工作。

  二、时间安排
  从2003年三季度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摸底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在辖区内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重点区域实行拉网式巡查和监控。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和快速反应系统,充分发挥12315网络作用,发现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苗头、线索,要迅速查处。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做好本辖区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排查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发现问题及时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反映。
  (二)重点打击阶段(7月16日——9月20日)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各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突出工作重点,坚持露头就打,狠抓大要案件,特别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工商、公安部门要联手进行打击,并追根溯源,查清传销组织网络,取缔、捣毁非法传销窝点,对传销头目及为传销提供场地等方便条件者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彻底摧毁传销网络,遏制传销的发展、蔓延。
  要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督力度,严格规范转型企业经营行为;对违反规定,从事传销和违规培训等违法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巩固阶段(9月21日——9月31日)
  各部门要对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成果及存在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于9月25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市专项执法领导组。在专项执法行动期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情况,对查处大要案件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传销和变相传销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直接危及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防范,确保社会稳定发展。要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建立对传销和变相传销长效监督打击机制。为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太原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执法行动领导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张璞担任,副组长由工商、公安、人行、卫生、民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员由工商、公安、人行、卫生、民政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抓紧抓好本地区打击传销专项执法工作。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具有很大的隐藏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在查禁工作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依法行政,加大打击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加强对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配合工商等部门搞好查处传销的执法行动。
  人民银行要对利用传销和变相传销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取缔。同时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违法款项的暂停支付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防止传销人员中出现“非典”疫情工作。
  民政部门要做好传销人员控制、遣返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广泛发动群众,做好群防群治工作。  (三)搞好舆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与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宣传活动,深入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社会危害性,重大案件要及时曝光,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6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