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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吸纳、用好人才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5 生效日期: 1999-12-15
发布部门: 中共武汉市委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武发[1999]23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促进“科教立市”基本市策的落实,充分发挥科技人才在武汉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吸纳、用好人才,加快武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1、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城市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随着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迅猛发展,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的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显得更为迫切。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战略的高度、从关系到武汉未来在全国经济竞争格局中的地位和实现跨世纪发展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武汉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增强危机感、责任感 、紧迫感,下大气力,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2、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思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深入贯彻“科教立市”的基本市策,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着眼于保持武汉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着眼于武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目标,大力引进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着眼于把武汉建成我国中部地区的人才创业中心,积极优化人才环境,切实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来抓,大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武汉综合实力的全面 提高。

二、立足高起点,采取硬措施,切实吸纳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
  3、人才引进的重点行业、对象和层次。今后几年,武汉将重点引进以现代通讯为主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科技领域和第三产业、农业领域的高级人才。引进人才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确有真才实学。重点做好我市优化发展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海外留学人员、拥有专利或专业技术的发明人、有特殊技能人员的引进工作。

  4、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和华侨、华人中的高级人才。海外学人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有关部门在用地、场租、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海外学人个人购买住房实行成本价或提供廉价租房。“武汉海外学人创业投资资金”为海外 学人来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提供资助。

  5、积极试办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和支持技术密集、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博 士后工作站,吸引博士毕业生来站工作。

  6、放开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到武汉工作的条件,积极储备人才。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在我市落实接收单位的,不受生源地限制;硕士或博士学位毕业研究生,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涉及配偶、子女调动的,免征城市增容费。对武汉地区高校尚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愿意来我市工作的,实行登记储备,由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7、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建立“人才引进专项资金”,滚动发展。由政府引进的院士,无偿提供五室两厅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配备必要的工作用车;引进的国际、国内高科技领域领先水平的中青年高级人才,无偿提供四室两厅住房,给予相应的医疗保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可按此标准参照执行。对暂不具备经济条件、又迫切需要引进上述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引进专项资金”三年内给予一定资助。对短期来汉工作的上述高级人才、特聘专家,每月补助1万元;对引进的博士研究 生,3年内每月资助1000—2000元。

  8、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在“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建立高级人才信息库,掌握国内外有关高级人才的基本信息,积极为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企业物色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增减。通过有效途径和形式。与信息库中人才保持联系,充分利用信息资源。有计划地组织“高级人才招聘团”到国内外聘请高级人才。

三、进一步用好人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9、明确用好人才的立足点。用好人才,就是要充分发挥武汉地区科技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使各级各类人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在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建功立业。

  10、创造条件,鼓励科技人才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提供税收等方面优惠,鼓励高科技成果拥有者将其成果作为投资股本,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企业合作生产,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如合作方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对有项目成果的科技人员实行重点支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在2年内可以保留公职。

  11、改革对科技人才的分配、奖励办法。企事业单位在国家工资政策的指导下,自主确 定分配方案、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实行岗位工资制度,按聘任的岗位、任务、业绩定酬。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工资相分离,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工资待遇可作为档案工资办理。
  将技术、成果、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具体实施办法与所占比例,由单位自主确定;允许国有和集体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吸收单位的业务骨干参股,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时,允许业务骨干作为公司发起人,享有相应的股权。
  奖励职务成果转化。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到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取股份合作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发中作出主 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高新技术开发,按照经济效益,制订不同的奖励标准,给予物质重奖和荣誉奖励。
  对个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受奖励中所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建立人才补充保险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为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建立补充 保险,优秀人才在享受普通职工有关保险福利的同时,单位为其增加投保险种,提高保费标准。

  13、建立高学历人才最低收入保障线。对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试行月最低收入保障线。博士毕业生月收入不低于1500元,硕士毕业生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本科毕业生月收入不低于700元。最低收入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调整。对原有的科技骨干,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按此标准参照执行。

  14、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从事兼职活动人员不得侵害本单位或原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同时,鼓励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兼职、咨询、讲学和短期工作,参与武汉经济建设。

  15、加大科技人才培训力度。改变把人才开发投资看作非生产性投资的观念。开发培训投资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并适度超前。原由财政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各级政府投入,每年由占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3%,其中1%由培训综合管理部门集中掌握、专款专用;营利性事业单位和企业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列入单位成本,原则上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近5年内,每年选送30至40名高级科技人才出国培训;选派150至200名科技人才到国内知名大学或著名企业培训;每年组织10成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接受继续教育。

四、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相适应的人才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
  16、实行全员劳动聘用合同制和岗位聘任制,建立人才自主择业和单位自主用人的市场机制。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则上都要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个人的权利主体地位,建立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在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基础上,单位内部实行岗位聘任制,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17、拓展、完善人才市场功能,建立人才资源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发挥“中国武汉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和人才资源开发方面的作用。进一步理顺人才流动服务体制,依法加强人才市场的管理,拓展人才市场服务功能。要在完善现有服务功能的基础上,逐步开发人才资技评价、人才包装培训、薪酬咨询、择业指导、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服务新功能。
  创建人才创业投资公司。开展人才资本营运,从事高级人才经纪业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人才服务市场化、产业化进程。
  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建立人才市场机制方面的示范作用,提升和完善开发区人才市场功能;积极发挥价格机制在引导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以开发区科技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为基础,建立动态的各级各类人才工资参考标准。

  18、改革人才评价机制和办法。进一步加大职称制度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评聘分开、自主聘任的办法。在现行职称评审申报办法的基础上,试行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实 行社会化评审。坚持以业绩和能力水平为主的评价原则。
  改革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及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推荐选拔办法,实行个人直接申请、专家学者推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专家评定,组织确认。

  19、适当放宽科技人员的退休年龄。在身体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对在科研、生产、开发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科技人员,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五、切实加强对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领导
  20、加强领导是加快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优化人才环境,要把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把手”工 程,由主要领导亲自抓。
  建立和坚持各级领导直接联系科技专家的制度。市委常委、副市长重点联系部分优秀专家、知名学者,其他各级领导都应交2至3名专家学者朋友。
  成立市人才引进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规划、协调、指导、实施全市人才引进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
  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统一奖惩,把吸纳、用好人才的工作实绩,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国有大 中型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的重要内容。

  21、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搞好服务,为吸纳、用好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组织、人事部门要锐意进取、大胆创新,找准人才建设与经济发展的结合点,切实改进作风,狠抓工作落实。计划、公安部门要保证放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落户,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要确保引进、培养、奖励科技人才的资金,为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工商、税务部门要为各级各类人才创业提供政策服务和优惠条件。科技部门要在建立健全政策法规、扶持科技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服务。各区、各部门要制订相应的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激励措施,切实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人才政策。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促进人才建设中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才建设的合 力和氛围。

  22、加大对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才队伍建设的舆论环境。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科技、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会对知识和人才价值的认识,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深入人心。要大力宣传我市吸纳、用好人才的优惠政策,不断增强武汉对人才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大力宣传那些刻苦攻关、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的科技人员,大力宣传那些勇于探索、带头创办科技企业的科技型管理人才,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开拓创新、发奋进取、大胆创业,在我市经济建设的主战场建功立业,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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