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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海关机关服务中心科技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2]413号

  南宁海关机关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科技服务收费项目的请示》悉。为方便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促进广西外经贸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南宁海关机关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南宁海关机关服务中心的科技服务收费属有偿服务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服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中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实施收费时,要出具税务主管部门印制的发票,收费收入依法纳税。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海关机关服务中心科技服务收费标准表。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报关单预录入费  元/批  30
  2  加工贸易台账合同预录入费  元/份  50
  3  报关单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  元/批  5
  4  台账合同预录入技术设备补偿费  元/份  5
  5  减免税审批合同预录入费  元/份  50
  6  网络资源占用费  元/份  12
  7  企业申请加入电子口岸全套资料录入费  元/户  80
  8  电子口岸企业IC卡解锁费  元/次  60
  9  上门安装.调试电子口岸系统服务费  元/次  250
  10  企业电子口岸IC卡数据变更服务费  元/次.项  60
  11  代办电子口岸企业IC卡服务费  元/户  400
  12  短期培训费  元/人.天  15  资料费.食宿费.交通费等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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