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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关于柳州农用运输车总厂幼儿园社会力量办学全日制幼儿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6 生效日期: 2002-09-1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署价字[2002]83号

  柳州市农用运输车总厂幼儿园: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1号)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地区实际情况,为保证办学机构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同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现对你园社会力量办学全日制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日托:保育费4--6岁每生每月50元,1--3岁每生每月60元;教育费每生每月8元;水电费每生每月5元;伙食费按实际收取。
  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学校不得自行设置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幼儿园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学校可在规定的限价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等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收费减免办法
  学校收费时,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减免部分或全部保育费。

  三、收费管理办法
  1、幼儿园收费应按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2、学校要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正规设置财务账簿,学校所有的收入和支出一律纳入财务管理。
  3、社会力量办学收费属于公益性收费。学校接到收费批文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收费员必须经物价部门进行收费政策法规培训,并取得《收费员证》方可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应税项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收费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实行收费年审制度。
  4、学校应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四、本通知从二00二年秋季学期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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