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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收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4 生效日期: 1999-11-0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1999]184号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交警部门有关收费问题请示的函》(咸价函字[1999]2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含农用车、摩托车)在申领牌照时,公安交管机关应对机动车安全性能等进行初检,可采用人工方法进行检测,每辆每次收费10元;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机动车检测线方法检测,收费标准省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鄂价费字(1998)220号文件规定相应车型的标准收费,但是两项费用不能同时收取。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28号令)第四章十九条和省公安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规定要求,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审验的内容为驾驶员是否有违章、事故未处理结束以及驾驶证登记项目有无变更,对初次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上述行为尚未发生,因此不应对其进行年度审验,也不能收取审验费。

  三、按公安部规定,对大型客车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检验,其它车辆均为每年检验一次。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费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216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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