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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4 生效日期: 2003-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稽[2003]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推进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工作,方便消费者及时兑奖,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管理的通知》(沪地税稽[2002]8号)规定,现将实行消费现场实时兑奖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商纳税人同意,纳税人在消费现场可实时为中奖金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消费者办理兑奖手续,当场发放奖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纳税人签定委托代理兑奖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主管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理兑奖的,应按兑付奖金额2%的标准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
  三、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支付兑奖手续费的具体结算方式、使用票据等,可比照税务机关委托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手续费的办法办理。
   以上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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