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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教育部门中小学学校搭伙费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9 生效日期: 2003-06-19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财预[2003]59号 沪价费[2003]3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对中小学“搭伙(蒸饭)费”收费项目予以确认的函》(沪教委财(2003)44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委等部门〈关于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9)1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本市公办中小学学生在本校自办食堂搭伙的,学校可向搭伙的学生收取搭伙费,每月的搭伙费最高标准一餐为10元,二餐为15元,三餐为20元;蒸饭费最高每生每月5元。
  各区县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在最高标准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各学校收取搭伙(蒸饭)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接本函后,请执收单位持《票据购印证》和《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变更登记手续。
  四、《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教系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沪价涉(1993)第224号、沪财行(1993)第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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