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财综[2003]59号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立项的请示》(晋林计字[2002]9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我省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设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向我省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包括原木、锯木、竹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该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在收取《许可证》工本费时,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许可证》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许可证》的印制、运输、保管及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你厅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