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财综[2003]59号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立项的请示》(晋林计字[2002]94号)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确保我省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有关规定,同意设立《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在向我省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包括原木、锯木、竹材、木片、纤维板、胶合板、木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时)收取工本费。该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二、在收取《许可证》工本费时,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许可证》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为财政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纳入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并按规定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决算。《许可证》工本费收入,应主要用于《许可证》的印制、运输、保管及必要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你厅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