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二○○三年六月七日)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采矿权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采矿权市场试点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权市场建设的目标任务
通过推进矿产资源市场化运作,逐步建立以采矿权有偿使用为主要内容的采矿权市场体系,力争在三年内实现我市所有矿产资源按照市场机制进行优化配置的目标。
在2002年对采矿权有偿出让试点的基础上,2003年对市、县两级审批发证权限内的建材类非煤矿山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2004年对全部新办矿山实行有偿出让;2005年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出让。
二、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采矿权有偿出让分级管辖原则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发证权限内及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发证的矿种,采矿权有偿出让分别由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部门审批发证的采矿权有偿出让时,应经省国土部门委托,且法定登记发证权限不变。
(二)规划先行原则
所有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所确定的开采区域和矿种,按照矿产资源市场供需要求,合理设置采矿权数量、矿山规模。通过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矿业经济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
(三)严格市场准入原则
原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存在越层越界、非法转让等问题的,须依法查处后再实施有偿出让;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生产规模达不到规划要求的,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实施出让,并限期予以关闭;现有矿区范围内资源枯竭的,采矿权到期后予以关闭。
(四)确认采矿权归属原则
通过采矿权有偿出让理顺产权关系,明晰采矿权属,杜绝非法转让。原采矿权人不是投资主体,由“挂靠”人投资经营的,在有偿出让时应确定投资人为采矿权人,并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五)鼓励规模开采原则
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或联营兼并,鼓励采矿权向资源利用水平高、生产技术条件好的企业流转整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六)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
资源的开发利用既要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的要求,要防止和减轻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杜绝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经济利益的行为。
三、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积极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凡申请采矿权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在依照《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缴纳采矿权价款及其它有关费用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从事采矿活动。 (一)出让范围和条件
1、采矿权出让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并已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矿业权已灭失的矿产地及其它矿业权空白地。
2、拟出让的采矿权必须符合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区范围明确,无矿业权属纠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二)出让方式
1、对新设置的采矿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依法有偿出让。
2、对行政审批设置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申请办理延续采矿登记的,采矿权设置经过重新规划整合的,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设置未发生改变的,尽可能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不能采用竞争方式出让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行协议出让。
3、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作业、在其勘查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采矿权可不评估,登记管理机关不收取价款。
(三)出让程序
1、确定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
2、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提交储量(简测)报告,并对储量进行评审认定;
3、由组织实施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出让实施方案,出让不属于本级登记管理的采矿权,要经登记管理机关委托并批准实施方案;
4、确定、确认采矿权价款;
5、履行出让手续(签订出让协议、缴纳采矿权价款等);
6、采矿权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提交资料,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价款确定原则和测算办法
1、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采矿权评估,经依法确认后,可以作为确定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依据。
2、出让非国家出资勘探的矿产地或矿业权空白地的采矿权时,采矿权价款按评估确认价、简易收益法计算的确认价、参考本地区同类矿种的评估确认价确定。
(五)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和使用
1、采矿权出让机关直接组织有偿出让的,由采矿权出让机关按最终成交价向受让人收取采矿权价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属上级机关委托组织实施的,由受托机关按最终成交价向受让人代收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机关委托书确定的比例分别缴入委托机关、受托机关同级财政专户。
2、采矿权价款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执行,组织采矿权有偿出让的业务经费应充分保证在其财政专户中列支。
四、采矿权市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大力宣传,营造氛围
采矿权从无偿取得到有偿使用,是对传统的矿产资源使用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到国家、地方和采矿权人之间的利益调整。因此,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尤其是办矿者增强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认识,真正理解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的意义,积极参与矿业权市场建设。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市场经济体制对矿产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和矿业权市场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资源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和执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
(二)规划先行,合理布局
建设采矿权市场,必须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前提,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资源供求状况,科学合理地划定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经批准后严格执行。做到禁采区内关停、限采区内收缩、开采区内规范。禁止规模过小、资源利用率过低、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获得采矿权。同时要通过规划沟通信息,引导采矿权人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调整矿业经济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为建设采矿权市场奠定基础。
(三)规范设置,科学管理
1、所有拟办矿山采矿权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需要,并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所明确划定的允许开采范围,在总量控制、规模控制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设置采矿权,同时根据市场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出让采矿权。
2、对原有矿山,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延续登记的,应从严控制,并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是否为其办理延续登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为其办理延续、保留或变更登记手续:
①不符合国家、省、市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②位于矿产资源规划限制和禁止开采区域内的(市政府明确予以过渡保留的除外);
③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损失浪费资源、污染破坏环境的;
④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限定的开采规模的;
⑤采矿权人因资质变化而不具备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⑥采矿权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的其它情形。
3、凡属行政审批无偿获得的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时,除按上述规定审查其是否具备延续条件外,须依法对其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确认和价款处置,方准予办理延续登记。
(四)大力整顿,维护秩序
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是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基础,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是巩固整顿成果的治本之策,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整顿力度,为采矿权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1、坚决取缔,彻底关闭无证矿。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六条标准”,彻底取缔关闭无证矿,依法严肃查处私挖乱采行为,触犯刑法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对因不符合保留条件关闭的矿山,国土、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要依法注销其有关采矿手续。
2、依法查处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并依法进行查处;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采矿或两次越层越界开采的,列入当地关井压产矿范围实施关闭。
3、全面清查非法转让行为。加强对转让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采矿权的行为。
4、严格到期矿山的监督管理。所有到期矿山,凡未获批准或逾期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立即停产;符合保留条件的矿山,在履行采矿权有偿出让并领取新的采矿证后方可开采。
5、严格东西山绿化带内采石矿山的设置与管理。按照《太原市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破坏浪费资源或开采范围内无可采资源以及严重影响环境景观的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坚决予以关闭。
五、采矿权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
采矿权市场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精心组织,努力做好[CM(9]各项工作,加快采矿权市场建设的步伐。要转变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在依法对矿产资源进行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采矿权市场的培育规范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平竞争,探索市场机制调配资源的有效方式和途径。
为加强对采矿权市场建设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场化运作的组织实施,政府其他有关组成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参与领导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