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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工作总结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2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通过早动员、早安排、早动手,经过自查、互查、交叉检查,严格执行了政策,加大了执法力度,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工作已于1999年7月圆满结束。现将五年超税负返还工作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截至1998年底,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户4147户,其中投产开业户2426户,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有1708户,享受超税负返还的298户。从行政区划来看全省17个地市州有15个地市有超税负返还;从待业划分来看超税负返还主要集中在轻工、纺织、服装、日用化工、医药、食品、机械、电子等行业。1994-1998年全省共办理超税负返还。828户次,批复超税负返还总额为95,766.17万元。各年度批复的超税负数额及占五年全省返还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994年4,703.07万元、占4.91%,1995年10,610.36万元、占11.08%,1996年17,091.22万元、占17.85%,1997年25,190.26万元、占26.30%,1998年38,171.26万元、占39.86%,其中期初存货税金抵扣7354.64万元。1994一1998年全省办理超税负返还在4000万元以上的地市有5个,其中武汉市29,386.00万元,十堰市23,043.73万元,仙桃市17,491.78万元,荆州市6,385.25万元,黄石市4,760.41万元,合计为81,067.17万元,为全省五年返还的84.65%。返还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有10户,分别是东风金狮轮胎有限公司22,754.61,红桃K保健品有限公司21,742.00万元,湖北丝宝精细化工有限公司16,719.00万元,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2,818.00万元,沙市久隆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2,709.84万元,康赛服饰实业有限公司2,396.91万元,武汉广场购物中心1,974.00万元,长飞光纤电缆通讯有限公司1,691.00万元,美尔雅服饰有限公司1,382.65万元,武汉国际钢铁有限公司1,140.00万元,合计达75,328.01万元,占全省五年返还总数的78.66%。
  纵观我省超税负返还,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分布面广,涉及行业多。全省有近90%的地方享受超税负返还政策,所涉及行业涵盖了行业、交通、农业、商业等产业。二、超税负返还地域、时间、待业相对集中。武汉、十堰、荆州、黄石老工业城市和新兴的化工城市仙桃等五市集中了全省84.65%的超税负返还份额,申报时间集中在上半年,支柱产业是轻重工业。三、国家对老工业企业支持植力度大。五年来,占全省享受超税负返还优惠待遇3.4%的10户企业集中了全省78.66%的超税负返还达75,328.01万元。

  二、主要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是国家给予老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关系到国家对外开放,为此,我们对贯彻落实这项政策十分认真,从1994年以来,我们就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高度重视,统一安排
  外商超税负返还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项特殊优惠政策,它的执行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招商引资,外资的内引外连及外商投资环境的优化,对此,局领导高度重视,把超税负返还列为重要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省局分管领导亲自挂帅,抓工作流程、抓环节管理,建立了经办人初审,分管处长审核,处务会审批的管理制度。五年来,省、地市两级均定人定岗专人负责超税负返还工作,并建立健全了1994一1998年分年度、分地市、分户的超税负返还台帐,做到了超税负返还工作每年年终数字一汇总,工作一总结,年终将该项工作作为必备工作参加年度考核,年初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
  2、强化培训,优化队伍
  针对超税负返还工作政策性强、责任性大的特点,我们始终加强涉外税自身队伍建设,用过硬的队伍来完成过硬的任务,各市局,分局每年都成立专班组织干部学习研究政策,并开展讨论、统一认识、统一思想,提高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几年来省局组织专业培训班、专题讨论会10余次、参加者600余人次;地市组织学习培训1400余人次,极大地提高了干部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优化了队伍,为超税负工作的顺利进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3、严格程序,严肃审批 超税负返还工作量大、时间集中。为此,我们要求各地市州按规定办理,按程序审批,按时报送。按规定办理就是对企业实行“三审三验”。即每年年初将企业报送的上年度超税负返还申请文件,包括企业超税负申报材料、申报表、税票(复印件)、申请计算表一并审核。审企业是否是外商投资企业,验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审企业批准时间,验营业执照原件;审超税负返还期限,验限税申请表年度填写内容。按程序审批就是做好“两报两批”。企业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地市州涉外分局,经调查核实后地市州以文件形式并附认定的企业申请资料报省局批准,经审定,省局以正式文件批复超税负返还金额并将文下达到地市州局,地市州县局将文转发给享受超税负返还的企业。按时报送就是企业每年年终20日以内按时报送,地市州3月返还的底前按时报送,省局6月底前批复完上一年度的超税负返还事项。各项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责,及时按要求完成一年一度的超税负返还审批工作任务。
  4、精心组织,协调管理
  超税负返还是一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困难大、任务重的工作,它涉及到各个生产领域、各个行业、涉及到税务各级部门,从1994一1998年历时5年。为此,我们从内部管理入手,开展“四抓”,一抓制度建设,省局及各地市都制定了《超税负返还操作办法》,并定期每年召开一次讨论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断修订完善《办法》,使超税负返还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增强了工作的可操作性。二抓资料管理,我们建立了一套分年度、分地市州、分企业的超税负台帐,既方便了查找、核对,又做到了每年的超税负情况心中有数,一目了然,使管理细化到位,增强了工作的严密性。如沙市久隆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1997年1-6月批复超税负返还298.71万元,1997年1-12月批复超税负返还668.61万元,重复批复了1997年上半年的,通过台帐登记,及时发现了问题,我们随即到企业检查,督促企业按正确数668.61万元一次性调帐,避免了国家298.71万元的税收损失。三抓均衡管理,我们注重把日常工作和年终总结考证结合起来,严格日常工作程序把好审核关,逐户管理,不留遗漏,不管错漏,年终考核及时汇总超税负返情况统计表,归纳、整理各地超税负返还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推行和倡导好的经验和作法。四抓规范执法,超税负返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批复超税负我们不仅要认真做好案头工作,还常带着问题到企业,对一些大户、要户,我们采取先检查再结算的办法,既不让国家受损,也不让企业吃亏。如今年年初对武汉广场检查,发现其1998年度的专柜收入、超市收入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税销售额,令其补缴增值税850万元,并不予计算超税负返还。
  5、重点抽查、打通结算
  按照总局要求,今年1一6月我们组织全省各地市对超税负返还情况进行了自查,审减超税负返还税款3,244.97万元,已催缴入为1,942万元。7一8月省局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又组织了4个检查组,重点检查了武汉、宜昌、襄樊、荆州、黄石、鄂州等6市18户企业,审减超税负返还税款1238.33万元。在检查中对税负年度间起伏较大的企业我们统一打通结算,如湖北戴蒙德机械有限公司1998年度上报的超税负返还为59.28万元,但打通结算1994一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应为225.02万元,而1994一1997年实际已批复220.14万元,对此,省局对该企业只予以批复4.88万元。此外武汉市对各年度税负起伏较大的企业,打通结算,补征增值税295万元。
  6、统筹兼顾,执行政策
  五年超税负返还是新税制实行以来,国家为保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性性而制定的一项过度性优惠政策。1998年底优惠政策到期,所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将从1999年起执行新税制,但国家对从事资源再生,利用“三剩物”生产木芯板、胶合板、刨花板等产品的企业有行业鼓励政策,我们一方面向外商做好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问题、汇报情况、申请报批,7月下旬总局批示: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湖北福江木业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待遇,为企业赢得了发展机遇,落实了税收政策,稳定了投资环境。

  三、存在的问题
  超税负返还政策已执行期满,总体来看情况良好,政策执行到位,审核报批手续严格,但从抽查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1、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未按规定抵扣。按政策规定,超税负返还应先抵扣期初存货,再给予返还。少数企业先调帐后抵、少抵或不抵。初步统计全省还有近3000万没有抵扣完。
  2、超税负返还报批工作不及时。个别地方未按年度逐户申报,认为户少、企业小,数额不大,不影响全局,未按时办理,缺乏工作责任心。
  3、个别单位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销售额申报了超税负返还。
  4、查补收入或违法经营所得计算超税负。有的企业未按增值税、消费税条例规定计算申报纳税,将税务部门查补的收入计算超税负。
  5、1998年底,个别企业销售收入和进项税款货、款、票没有同期实现,申报了超税负返还。
  6、个别企业有骗税倾向。某户企业1994一1997年度未发生超税负,1998年度突然申报超税负,而且税负大大高于工商统一税,经查,该企业1998年取得的大量进项税额未申报,造成当期税负偏高,以此来骗取国家税款。
  7、199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分支机构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承包经营以后改变名称或以承包方名义经营的,因合并、分立而设立的新企业,都不应享受超税负返还,但实际工作中多有笼统算帐、帐目混淆情况。
  8、个别企业超税负年度间起伏较大。这其中一方面是有的企业某一时段突击购进原材料,造成年度间税负的异常,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应参予超税负返还计算因素未予剔除造成。
  上述问题已进行了纠正和限期纠正。

  四、几点建议
  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截止到1998年底期满,回望五年,有许多工作经验值得回顾和总结,以资借鉴指导今后的工作。
  1、完善超税负返还的后期扫尾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把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作为1999年度涉外税收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超税负返还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检查适用税率的准确性,检查收尾结算的完整性。
  2、总结超税负返还的工作经验,强化征收管理。遵照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结合《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审核评税办法》,针对超税负返还结算中的相关总是问题,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提高涉外税的工作水平。
  3、确定重点稽核检查对象,搞好跟踪管理。针对部门企业1999年税负明显下降的实际,确定其为审核对象,审查其是否人为调节进销税额,审查该企业1999年度销货退回、货物报损、进项转出等,对情况异常的重点稽查。
  4、超税负返还政策到期,对负担重、设备陈旧的老企业十分不利,我们建议将来在进行税制调整时,是否可以走低税率、宽税基的路子,这样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又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被减少。

附件:《湖北外商投资企业1994一1998年超税负返还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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