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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3]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关于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意见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三年六月五日)
  为了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农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生产基地的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二、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实行专业市场和专业柜台相结合的销售方式,积极推广标准化生产,加强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示范园区建设工作,推行优质优价政策,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度。

  三、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产品和正在申请办理无公害标志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机构售前检测合格的产品,可以进入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市场或专营区销售。

  四、无公害农产品实行挂牌销售。标牌内容应标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和证号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蔬菜售前检验报告等有效证件;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代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或销售者名称;准销批量和生产日期。

  五、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埠在太原辖区销售的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抽查,对本地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进行监督检验,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六、质量技术监督执法部门要依法打击各类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违法行为,纠正不规范使用标志的现象,切实保护生产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未经国家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安全达标的蔬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公害农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和销售。

  八、政府将对无公害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在市场的培育过程中,严禁向农民和销售方收取检验费用。市场成熟后,经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费用。

  九、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的专业市场和专业柜台要搞好内部管理,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定专业人员把好无公害农产品销售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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