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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6 生效日期: 1999-09-1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办发[1999]39号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休干部离休费是离休干部安度晚年的基本生活保障。各级、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政策。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为解决好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老干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部分贫困地区和特困企业以及少数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不能按时足额发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总的要求是: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规定,坚持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特事特办、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足额发放的原则,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离休干部的离休费预算款项;各单位在工资发放上,要优先安排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实行分类保障,分级负责。建立财政、单位供给和社会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保障体系。


  一、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财政和单位保障供给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同级财政按照各单位离休干部人数和现有政策规定标准,并考虑当年增资因素,每年年初作出预算安排,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从财政拨付的离休经费中给予保障,差额部分单位收入补足。如果单位收入发生变化,难以保证离休人员离休费足额到位,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分两种情况保障:第一,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第10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保障。第二,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负责保障,确有困难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4、原属财政拨款的单位,整体转移为不属于财政供给的事业或企业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其离休干部的离休费仍由同级财政负责保障足额到位,经费渠道不变,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二、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要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主渠道作用
  1、全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都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照养老统筹管理体制,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别地方社会保险机构因养老基金亏空,支付发生困难,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解决,或由保险机构向当地财政借款,确保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正常发放。
  2、根据党和政府规定的有关政策,离休干部的统筹项目包括:离休费(四项之和及国家、省规定的津补贴)、交通费、护理费、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
  3、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不论企业缴费情况如何,社会保险机构对参保单位的离休干部的离休金,都要全额发放。
  4、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原企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企业改制所得收入中拿出资金进行一次性投保,保证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5、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照破产时的支付标准,从其财产清算中,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10年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6、各类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离休干部离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少数特困企业,没有按时足额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总的要求是按鄂政办发(1996)172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凡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必须尽快参加基本保险,因困难一时参加不了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同级财政落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

  三、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离休干部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1、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将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并将情况进行通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落实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的第一责任人,对这项工作要负总责,亲自过问,亲自抓。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把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因拖欠离休干部离休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的责任。今后凡是离休干部离休费不落实的单位,不得搞非生产性建设,其领导成员不得发工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单位不能评为先进。
  2、实行部门负责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要按政策规定积极为离休干部离休费做好有关协调和筹措资金工作;人事、劳动部门要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社会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工作。
  3、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各级组织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离休干部离休费落实情况的检查。各市、州、县和省直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省里每年组织1至2次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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