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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省有线电视主干传输网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4 生效日期: 1999-10-01
发布部门: 湖北省广播电视局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经字[1999]272号

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各市、州、县物价局、广播电视局:


  目前我省有线电视主干传输网建设工程已按省委、省政府及广电总局的指示精神,实现了各市(含部分县)的联网,对提高省内有线电视节目的传输质量,增强回传交流,扩大覆盖范围,改善收视效果等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保证省有线电视主干传输网正常维护运行,根据省政府第168号令关于“有线电视传输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按规定对终端用户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和收视维护费”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同意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建设维护费。经测算,现将省主干传输网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线电视传输网必须与省主干传输网进行联网。凡已实现联网,接收省有线电视节目的,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可在各有线电视台现行收视维护费基础上,另按每户每月3元标准收取建设维护费。未与省主干传输网联网的,一律不得收取建设维护费。

  二、建设维护费主要用于省主干传输网建设、维护和管理,以及支付各有线电视台代省收取建设维护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比例由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与各有线电视台据情商定。

  三、建设维护费由各级有线电视台按季度上缴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上缴时间为每季度末15日内。同时,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各有线电视台代省收取建设维护费过程中的相关费用。

  四、各级有线电视台要密切配合湖北有线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收取建设维护费,必须及时如实上报收费情况,不得虚报和瞒报,更不得截留。少数有线电视台现行收视维护费过高的,必须适当调低。

  五、各级物价局、广播电视局要支持建设维护费的收缴工作,并加强对同级有线电视台相关工作的管理,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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