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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10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1]检字115号

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中石化福建公司、中石油福建公司福建炼油厂:
  为整顿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有效遏制成品油流通中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对象和时限
  1、检查对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成品油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包括: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油品生产、经营单位,系统外成品油经销单位(含个体户)。
  2、检查时限:主要是检查1999年1月1日以来成品油价格执行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成品油生产企业有无执行规定的出厂价格,有无违反规定高价自销;经营企业批发价格有无执行规定的批零差率作价,零售价格有无突破国家规定的中准价5%浮动幅度;
  2、成品油生产、储运、经营过程中有无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
  3、专项用油单位有无违反规定向社会销售;
  4、有无提前或推迟公布调价时间造成涨价;
  5、有无短斤少两、以劣充优、抬高等级等变相涨价行为;
  6、有无串通、垄断价格、价格欺诈、故意压级压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7、有无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8、其它价格违法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及分工
  这次成品油价格检查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组织实施检查。中石化,中石油所属省、地市、县(区)三级分公司(简称“中属各分公司”,下同)、福建炼油厂及省属成品油经营单位由省物价局检查分局统一组织省、地市、县(区)三级物价检查人员分组分片负责检查,其余的按隶属关系由各地市物价部门组织检查。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这次成品油价格检查从2001年4月20日开始至7月30日止。4月20日至5月10日为企业自查阶段,中属各分公司、省属单位自查申报表应于5月1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其余的按隶属关系于5月10日前报送同级物价检查部门同时抄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5月10日至7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在全面铺开重点检查前,省物价局将组织力量对中属石油企业1一2家进行试点检查。

  五、检查的政策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省物委(闽价[1998]商字194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为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一九九八年以来国家计委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历次对成品油价格调整的有关文件规定,也是这次检查的政策依据。

  六、检查的要求
  1、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高度重视成品油价格检查工作:一要做好检查前的调查摸底工作,二要选派精干人员参与检查,三要组织参检人员学习、熟悉、掌握成品油价格政策。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将在近期召开各地市物检所长会议,组织参检业务骨干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专题部署此项工作(具体时间、地点和抽调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各级物价部门应将本单位的精干人员推荐参与省里统一组织的检查组,推荐名单于2001年4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商品价格检查科。
  2、中石化福建公司、中石油福建公司应将此文件及时转发到所属各经营企业和单位,并组织好所属系统的自查工作。各有关石油企业要认真、负责地做好自查和按时申报工作,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簿和资料。
  3、由于这次检查采取全省统一组织分组分片的方法进行,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政策界限问题要及时相互沟通并反馈省物价局检查分局商品价格检查科(电话:7814634)。
  4、在检查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要主动与工商、技术监督、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遇有疑难问题要及时与石油部门沟通,主动取得配合。
  5、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案、文明执法、严守办案纪律。
  6、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作出书面总结关于2001年8月1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附件:《成品油价格检查自查申报表》表一、表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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