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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02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发布文号: 沪财库[2003]5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各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区、县财政局:
  为规范本市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本市从2003年6月起启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1)。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限于向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缴纳非税收入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由代理国库或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执收单位;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由执收单位确认收到应收款项后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具体填制方法:1、填制日期为执收单位开票时的年、月、日;2、执收单位编码按财政部门统一编制的单位代码填写;3、组织机构代码按全国统一编制的国际码(技监局代码)填写;4、付款人即缴款人,如果通过转账付款,要具体填写缴款人全称、账号、开户银行,如果采用现金付款,则只须填写缴款人全称即可;5、收款人即财政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6、金额为缴款数额,要求大小写金额一致;7、收入项目为具体的收入项目名称;8、收入项目编码为财政部门对具体收入统一编制的代码;9、收缴标准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填写;10、数量、单位按实际情况填写。
  各商业银行在受理缴款人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时,应认真审核《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填写情况,遇有错填、漏填、涂改、挖补的一律退回重填。
  代理银行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款项后,应按执收单位,分收入项目向财政部门、执收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件2)。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于每月后4日内报送。
  财政部门、执收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根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反映的内容按月核对有关信息,确保帐务一致。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体系,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各执收单位凭财政部门核发的《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向财政部门申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各执收单位应建立《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登记制度,设置专门的登记簿,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使用和结存情况。必须按规定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发生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丢失《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财政部门。应妥善保管《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管期限),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须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附件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附件2: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日(旬、月)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二OO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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