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3]154号
各市(地)物价局、旅游局:
为了近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提高旅游饭店(宾馆)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中对宾馆、饭店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6月1日起,全省旅游饭店(宾馆)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水、电、气价格标准。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3年9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物价局、省旅游局。
三、各市(地)物价部门、旅游部门要对旅游饭店(宾馆)落实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要按照《价格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