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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9 生效日期: 1999-08-19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1999]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樊市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九日

襄樊市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总书记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朱镕基总理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14号)为依据,通过治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医药购销和价格行为,加强对药品购销的管理,从制度上、机制上和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蔓延势头,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把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环境,以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组织领导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由市纠风办牵头,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成霖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为有关部门的主管领导同志(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从上述有关部门抽调,集中在市纠风办办公。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定期或由牵头部门决定临时召开,互通情况,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的问题。在研究相关事宜时,邀请市公安局、市技术监督局等相关部门的有关领导同志参加。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抓好落实,同时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各地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主管,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抽调得力人员,建立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三、今年的任务
  (一)物价部门负责整顿药品价格折扣秩序。一是继续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严格执行国家计委确定的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作价的规定,坚决把药品虚高价格降下来。二是切实规范药品购销中的折扣行为,严格执行去年11月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者和用药单位的药品折扣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会同工商和纠风部门坚决纠正采用虚假开票等手段将折扣由明转暗和对购买药品时索要实物、赞助费、宣传费、科研费、劳务费、临床费等变相折扣形式推销药品行为,以及不按折扣后价格制定批发、零售价格和在实价以外另外索要一次性折扣的违规违纪问题予以严肃查处。三是认真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对医疗机构的各种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重复收费,合并被分解的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同时,督促各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的名称、内容和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人员在医药购销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检查和查处。一是坚决取缔除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任何药品集贸市场,或以药品展销中心、药品信息中心、国药城、保健品批发市场、中药材市场等名义变相开办的各类药品集贸市场,以及经过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内超范围经营药品的问题。二是依法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坚决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以及违反证照规定擅自改变经营方式等违法违纪行为。三是检查和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以折扣、让利以及宣传费、广告费、处方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给予购药单位和个人回扣的问题。四是会同纠风部门检查和查处药品生产、经营者以为购药方购买各种商品,报销各种开支或提供吃、喝、游、玩,以及给予回扣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药品的问题。
  (三)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管理。一是依法加强药品购销管理,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坚决取缔擅自从事药品生产、批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药品经营者,坚决纠正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或以购进药品为条件索要高额折扣,收受各种名目的赞助问题,严肃查处医药购销活动中的各类回扣和为追求高折扣而购进假劣药品、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二是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加强执法力度,加大药品抽验力度,扩大抽验复盖率,严惩重罚制售假劣药品者,净化药品市场。三是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收受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的规定,严肃查处医疗卫生系统内部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四是清理整顿医疗卫生机构系统内部有关业务科室,在采购药品或以购进药品为条件,向售药方索要或暗示给予宣传费,广告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处方费、科研费和临床费等行为,以及应邀参加药品销售方组织的促销、订购会,吃、喝、游、玩等问题。五是清理整顿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当前医疗机构过多,过滥,尤其是个体(无证行医)或承包医疗网点多、容易滋生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问题。六是积极探索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模式。医疗卫生系统要通过开展试点,实行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和药品销售收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推行药品公开招标,联合或集中采购等改革措施,切断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为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四)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变相药品集贸市场的整治工作,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一是组织力量,依照《药品管理法》,配合工商、卫生部门坚决取缔除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任何药品集贸市场。清理整顿合法医药工商企业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进行非法招商,变相开办药品集贸市场,以及以出租经营场所、柜台或提供发票、纳税等服务,为无证药品经营者从事非法药品经营活动提供条件的问题。二是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和整顿违反证照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会同工商、卫生部门统一证照的登记内容,严励查处出售假劣药品和走私药品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制售者利用现金交易、开假发票、高额回扣等手段从事非法药品交易、推销假劣药品或走私药品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三是严肃查处和坚决纠正医药管理系统管理的药品生产、经营者转让证照,擅自迁址经营,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和一证多点经营,以及虚开代开发票,给予回扣的违法违纪问题。四是清理整顿医药管理系统内部生产、经营企业、药店促销时,向购药方让利给予的宣传费、广告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处方费、科研费和临床费等,以及以促销或药品订购会名义向购药方提供吃、喝、游、玩的问题。

  四、实施步骤
  (一)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各地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图片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重要意义,治理工作的任务和有关法规政策,形成强大的声势,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使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治理工作。与此同时,要对专项治理中查处的典型案件,以及顶风违纪的案件和问题公开曝光,震慑违纪者、教育群众。各专项治理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专人负责,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充分发挥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合力,推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力量,采取得力措施,在9月上旬以前对本地区药品生产和经营秩序现状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整顿,取缔本地区现有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和无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及医疗机构,关闭未经国家批准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切实把虚高的药品价格降下来,认真规范药品价格和药品购销中的折扣行为,查处和纠正药品回扣的案件问题。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准再批办新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经营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1998以来,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情况,认真开展“四查”:即查“二证一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行医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查是否有药品回扣行为;查是否有经销假冒伪劣和走私药品行为;查是否有违反《价格法》行为。各牵头单位要会同专项治理职能部门对上述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自查自纠不认真,问题较多、进展滞后的地方和单位要进行重点督促,限期整改。对不开展自查自纠的地方和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走过场。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将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将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于9月中旬对各地各部门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工作的落实情况,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重点检查和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时予以通报;10月下旬,对各地各部门自查自纠、整建工作全面验收并予公布。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力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本地区本部门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督促指导专项治理工作。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严肃处理,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按照全省统一部署,9月上旬以前,为清理整顿和自查自收阶段。各地各部门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工作,于9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将清理整顿和自查自纠报告送市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0日至10月上旬为整建阶段,各地各部门要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线索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依照有关规定作好处理。10月中、下旬为检查验收阶段。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各部门药品购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11月5日以前各地各部门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专题报送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汇总情况向省专项治理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我市下一步治理工作建议和意见。

  五、工作要求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一项涉及环节多,情况复杂,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迎难而上,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也是事关党和政府能否与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一件大事。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刻认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是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防止滋生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以对国家,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抽调精干力量,组织专门班子,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此次专项治理要以县以上城镇为重点,兼顾乡村。所以,专项治理的任务相当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把这项治理工作做好,在清理整顿中,对于无“两证一照”或“两证一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通过回扣或高额折扣购销药品行为,特别是对生产,购销假劣或走私药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好政策界线,对于自查中主动发现和纠正的问题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对于检查、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重处理,特别是对在专项治理中仍然顶风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从严处理,决不姑息。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清理整顿中,还要密切注意或掌握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重大问题,上下及时勾通,慎重加以处理,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专项治理中,各地各有关部门即要狠抓全面清理、自查自纠的治标,又要突出狠抓规范购销秩序,坚决纠正药品虚高定价和药品购销中的回扣和高额折扣行为,加强药品管理治本措施的建立,实行综合治理。一是市县两级医药卫生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建立有形药品市场,成立药品购销招(投)标管理中心,将药品购销活动集中于市场内进行,并大胆探索和积极实行医疗服务收入和药品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机制,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宏观调控,管理科学的医药流通体制,从源头上防止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正之风的滋生。二是要把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行风建设,树立行业新风结合起来。从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强和完善管理入手,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和医风医德建设,公开办事制度,开门评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真心实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树立医药卫生部门的良好形象。三是要把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与“三讲”教育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医药购销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刹住回扣不正之风。
  (四)沟通信息、推动工作。整个专项治理期间,为便于各级领导督促指导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有专人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动态,及时报送典型作法,重要举措以及带有倾向性和政策性问题,以及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情况的信息。同时,还要善于发现和总结推广从改革入手,从源头上治理的新经验和有效作法,以推动治理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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