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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市公司历年的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1]22号

关于上市公司历年派发现金、股票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2月22日批复我局请示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历年派发现金或股票红利,均应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研究,对我省上市公司历年派息分红应扣未扣或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全额追缴入库。”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自1994年以来对个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给予一定比例扣除的优惠。根据闽政[1995]26号、闽政办[1996]215号、闽地税政二[1998]59号和闽政办[2000]10号等文件规定,1994年以来上市公司派息分红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下列扣除标准计算补税:
  (一)1994.1.11-1997.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按10%比例扣除;其中:1996.1.1-1997.12.31的内部职工股按10-20%扣除,具体比例按各市规定为准。
  (二)1998.1.1-1999.12.31派发的现金红利按当年最高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前扣除;内部职工股按10%税前扣除;股票红利(红股)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三)2000.1.1后派发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均不能扣除任何费用。

  二、各地应按上述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来,上市公司派息分红应扣未扣或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入库,并于7月底以前,将清理追缴入库情况书面报送省局。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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