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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1 生效日期: 2001-03-2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1]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挥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办发(1996)22号、(1999)34号、闽委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251号,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3月起对全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复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为登记管理机关。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条例》和中办发(1999)34号文件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机构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审批成立和核准登记的职责。
  (四)分级管理原则。省本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省本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1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党组织。

  二、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省委、省政府已经成立省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市、县、区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直接领导复查登记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都要按照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具体方案,做好具体部署,使复查登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创造复查登记条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核拨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抓好配合协调。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在工作中要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尽快建立复查登记工作联络制度,适时召开联络员会议,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各地在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逐级向上反映。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收集情况并报省民政厅。

  三、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指在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等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非营利性机构。
  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但应按照《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四、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3月开始至2001年9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开展自查。由省民政厅统一组织,广泛宣传《条例》有关法规和复查登记的原则及方法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到业务主管单位领取并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及本通知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验资报告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函件。
  第三阶段,依法核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开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检查总结。省级登记管理机关和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结束后,各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要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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