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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9 生效日期: 2003-05-19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3]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210万人民团结一心,奋起抗击非典型肺炎,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战场上,广大卫生工作者勇敢地站在最前线,置个人安危于不顾,忠实履行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出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科技工作者以及各条战线的广大干部职工,以不同方式积极投身于抗击“非典”战役,涌现出许多感人事迹。
  为了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争做贡献的良好风气,彻底打胜防治非典型肺炎人民战争,现将晋城市人事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事局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表现突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表彰奖励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表彰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模范个人,激励全社会干部群众在抗击“非典”战役中争做贡献,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打好打胜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攻坚战。

  二、表彰奖励的重点是各行各业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别是广大奋战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卫生工作者(医务、防疫)、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各条战线的干部职工。

  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发放奖品或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奖励晋升职务(岗位)工资档次。
  凡是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予以表彰。
  对于以上各种奖励,不受奖励比例的限制,人事部门随报随办,绝不拖延。

  四、对防治“非典”工作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被隔离的,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公休假外,再给予与隔离时间相同的公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在岗人员的一切待遇。

  五、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受到市(地)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医务、防疫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单位岗位职数不够的,可向市人事局申报予以调整。受到记一等功和省部委、市(地)厅级荣誉称号奖励的,可分别作为今年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条件之一。
  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可破格申报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六、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专业技术人员,优先列入山西省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选拔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入相应培养层次,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七、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条件的,优先确定为出国培训对象;回国留学人员申报科研择优项目资助经费的,优先给予资助。

  八、在防治“非典”工作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岗的,可延期办理退休手续,超龄工作的时间按在职人员对待。

  九、对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受到记功及以上奖励的人员或其子女,在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按有关政策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十、表彰奖励工作要做到及时、实效,要从基层做起,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特别要注重效果,以利于促进防治“非典”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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