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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关于同意在农业生产电价上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6 生效日期: 2002-08-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百地价格字[2002]051号
德保县电业公司
  报来《关于要求收取农业生产用电低压电网维护费的请示》收悉。鉴于电价调整后农业生产电价偏低,你公司电网直供区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开支增大,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农村“过渡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桂价格字[2001]196号)规定,并综合考虑比邻县同类电价水平,同意你公司在现行农村生产(农村非普工业、农业生产)电价基础上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0.13元。农业排灌电价不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
  以上规定从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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