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榕国税流[2001]49号
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闽国税流[200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2001年1月20日
闽国税流[2001]7号
莆田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莆国税政[2000]82号请示悉,关于一般纳税人收购“三废”物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问题。鉴于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经营比较普遍的实际情况,为统一口径,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同意对一般纳税人向居民个人收购的废纸、废铁、废塑“三废”物品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业务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实际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此复。